失信被执行人 |
李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5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2969号 |
案号 |
(2022)鲁0215执1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李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本金24228.07元,利息6261.8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以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2、被申请人李超于判决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3、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合计金额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4、被申请人姜从赟就上述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二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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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