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国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1********0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4335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4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冯国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景春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冯国付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