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4民初1052号 |
案号 |
(2021)豫0704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执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4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鲍治国、李权盛、李伟、韩淑芳尚未履行的工程款6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鲍治国、李权盛、李伟、韩淑芳延迟履行利息。3、案件受理费10600元,保全费392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鲍治国、李权盛、李伟、韩淑芳负担。4、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鲍治国、李权盛、李伟、韩淑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