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30********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381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粤5381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申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3371.44元及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5.4%计算)给原告梁洁元;二、驳回原告梁洁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洁元负担1133元,由被告申建伟负担4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