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1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7867号 |
案号 |
(2022)赣0103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美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4000元)。二、驳回原告杜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855元,减半收取89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27.5元,由被告龚伟负担。限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