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龙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7********2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223民初387号 |
案号 |
(2022)桂1223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田龙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万强借款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元为基数,2020年6月16日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由被告田龙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