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1********5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002民初2637号 |
案号 |
(2022)桂1002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丽萍、何香平、刘利英、刘朝涛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息,从2020年9月3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