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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1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832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3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邹德存工程款178152元;二、被告李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邹德存工程款178152元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从2020年3月24日起计息,标准按202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在欠付李洪君工程款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邹德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9元,由被告李洪君负担3863元,原告负担27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史倬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1118042011Q
登记机关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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