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1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91民初832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3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邹德存工程款178152元;二、被告李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邹德存工程款178152元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从2020年3月24日起计息,标准按202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在欠付李洪君工程款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邹德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9元,由被告李洪君负担3863元,原告负担27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倬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1118042011Q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