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1********3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2民初213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3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于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司淑艳借款本金23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刘文在其与被告于洪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