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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30********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725民初2735号
案号
(2022)川1725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小凤借款1.9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2021年6月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杨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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