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725民初2735号 |
案号 |
(2022)川1725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小凤借款1.9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2021年6月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杨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