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9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8445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1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彩琴、李建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99元(已计至2020年9月2日,此后按年利率2.9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