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鑫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71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2989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鑫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米华骏、李新快、庞新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上大八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859301.49元。二、驳回原告苏州上大八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7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96.5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1016.5元,由被告苏州鑫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米华骏、李新快、庞新佳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米华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6739357162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钻石路2008号3号楼1层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