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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5********7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8民初1847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5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岚涛、河南卓安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宜孝借款本金1398408.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9840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帆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6元,减半收取86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293元,由被告李岚涛、河南卓安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帆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宜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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