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9758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9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ingxu(中文名:徐静)50000英镑;二、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jingxu(中文名:徐静)50000英镑的利息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以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三、驳回原告jingxu(中文名:徐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51元,由原告jingxu(中文名:徐静)负担955元,被告张辉负担7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