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30民初81号 |
案号 |
(2022)赣1030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熊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昌高虎脑苏区小镇红色研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款53328元及利息(以53328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息2份计算,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为7465.92元;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熊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昌高虎脑苏区小镇红色研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56式礼宾枪模型30把、三军仪仗队指挥刀1把。上述需履行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交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94279223000****010003,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3元,由熊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