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党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3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10183号 |
案号 |
(2022)豫0122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党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借款本金273175.15元及利息(含罚息)18867.25元,并自2021年11月6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给合)合同》约定支付借款余额的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有权就被告党红波名下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南、老郑汴路北侧、新村中路西侧星城国际东苑7号楼1单元14层1401号房产(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1791号)拍十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党红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