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民初3125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2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宋伟、聂花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39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6月28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5月27日起分别以6300元、6600元、10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数上浮10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利率为基数上浮10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24日起分别以8600元、4400元、6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利率为基数上浮10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5元,由宋伟、聂花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