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4334号 |
案号 |
(2022)豫0122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锦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01173.73元及损失(其中以2680939.0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40176.0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80058.6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孟庆江对被告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锦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33.88元,由被告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孟庆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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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庆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77942604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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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