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遵化市清东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81民初3582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18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遵化市清东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薄建宇现金11945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元,由被告遵化市清东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8-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甫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106337857XF |
登记机关 |
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遵化市马兰峪镇塔山顶南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