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胜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723********2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8719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胜民于2021年10月30前支付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公司230000元,于2021年11月30前再支付220000元,如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公司-2-可就450000元的未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汪胜民应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1.5%/月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起案件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免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