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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启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4889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卜启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延苓工资款208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卜启宝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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