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4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4847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磊支付原告马尚海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利息人民币1048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048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黄磊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马尚海可就上述剩余本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黄磊另承担利息(自2021年11月23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被告黄磊自愿负担(由原告马尚海先行垫付,被告黄磊随案款一并支付);四、原告马尚海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