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宏源万达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5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191民初205号 |
案号 |
(2020)甘0191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2015年12月21日之前的利息95375元,以上共计1295375元。2015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7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甘肃宏源万达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宏源万达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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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112409539847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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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经济开发区中铺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