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0********10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丽民初字第1858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恢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廉淑英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书终止履行。二、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廉淑英租赁费386834.44元、修理费41173.67元、违约金174075.5元,总计人民币602083.61元。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尚未退还的租赁物退还原告。若不能退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9595.31元。四、被告天津市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518元、其他费3880元,保全费8790元,总计人民币28188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兰世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000216580104C |
登记机关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