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24民初1937号 |
案号 |
(2017)豫0724执1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二、被告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借款本金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15‰,从2016年6月17日起向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日。三、被告朱全国、朱艳芳、程婉妹、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峰、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素新、王芳对被告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全国、朱艳芳、程婉妹、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峰、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素新、王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48元,由被告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全国、朱艳芳、程婉妹、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峰、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素新、王芳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艳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5698406290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获嘉县黄堤镇张翟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