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明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3民初1423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1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赔偿原告郑若希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521.6元;二、被告牛明鹤、孙娟娟赔偿原告王中车辆损失费和公估费合计1500元;三、被告牛明鹤、孙娟娟赔偿原告郑若希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2121.6元;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在赔偿原告郑若希和王娣经济损失后可向被告牛明鹤、孙娟娟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1635元由被告牛明鹤、孙娟娟负担1616元,原告郑若希、王娣负担19元。以上条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