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417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2390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20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首付款本金2999万元,并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准、从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99万元为基准均按照年利率18%计付保理首付款使用费给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未履行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其中,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三项确定债务的总金额以应收账款34034996.3元为限);四、驳回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07950元(其中受理费202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5元(其中受理费63元、保全费2元),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7885元(其中受理费202887元、保全费49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乔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34144417Q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楼五层E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