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秀武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8********151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02民初792号 | 
| 案号 | (2022)川0524执21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秀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李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从2012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另100000元本金从2013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620元,由被告杨秀武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