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金港宏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66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781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1)辽0781执2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锦州金港宏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天实城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457341.76元;二、被告锦州金港宏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天实城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欠付设计费利息107993.63元(2015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6日),之后利息自2021年5月17日起,以457341.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至该笔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辽宁天实城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7元,由被告锦州金港宏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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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世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00664575667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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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金港湾5-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