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6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4民初806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姜启海工程款863776元及利息(利息以863776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19元,由被告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1-01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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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4MA62201A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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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