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尤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4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2民初956号 |
案号 |
(2022)皖0602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4月8日,被告钱芳、尤彬下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借款本金128913.12元、利息34058.01元、违约金6432.46元(利息、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不再计算),以上共计169403.59元;二、被告钱芳、尤彬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借款本金128913.12元,利息、违约金共计40490.47元,被告钱芳、尤彬于2021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钱芳、尤彬有任意一期违约,原告可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20年4月9日开始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在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利息、违约金等,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钱芳、尤彬借款本金128913.12元的90%即116021.8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芳、尤彬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68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844元,被告钱芳、尤彬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