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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修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民初8178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修军、李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培胜货款3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后续利息亦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的-4-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2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542元,由被告杨修军、李秀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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