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益民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68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292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60403.88元及利息(以416040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律师费5000元;二、确认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9/12发区太行山路北侧房产及土地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三顺位受偿权;三、被告董斌、吴玉娥、吕立权、曹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宿迁益民木业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位于宿城区龙河镇姚庄村潘庄组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62元,由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斌、吴玉娥、吕立权、曹伟负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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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立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2142328685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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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