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225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婵支付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