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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7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2民初6064号
案号
(2022)苏0902执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医药职业学院2021-039投标项目保证金6万元,乙方负责投标保证金并将该保证金转给甲方,由甲方支付给招标方。上述标段均未中标,则甲方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将保证金6万元退还给乙方。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则甲方违约且自愿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金投入所产生的利息及为维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三、项目中标后,甲方负责对接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校方、后期监理单位及审计单位,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结算。乙方负责项目的启动资金。双方还约定了中标后利益分配等内容。张颖、杜小帅均在合伙协议书落款处签字,银行账号备注:支付宝收付款。2021年7月22日,张颖给杜小帅发消息称:“我们价格偏高。没出结果呢。”8月2日,张颖给杜小帅发消息称:“帅。卡号马上发我,我马上去公司了,不是今天就是明天,公司钱下来直接转给你。”杜小帅向张颖发送银行账号信息。8月7日,杜小帅发消息问张颖“什么情况啊?”张颖回复:“实在不好意思,这两天我在外面找钱找的比较难找,但是我这两天,反正就是这个星期之内,我今天星期六嘛,还有明天我肯定把这个6万块钱转给你,他那个保证金公司那边没有退,然后就是等他退,他反正退的话估计要在下个星期,然后这个请求这两天把钱找到给你到位啊。”后杜小帅因张颖未将6万元退还,故诉至本院。2021年10月17日,杜小帅与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杜小帅委托该所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一审诉讼。杜小帅交纳代理费用5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代理费发票。另查明,2021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杜小帅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张颖价值65000元的财产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审核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6万元保证金,合同中约定如未中标,则被告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将保证金6万元退还给原告,后因未中标被告通过聊天记录的形式承诺退还该保证金,现未退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7月31日起,按当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问题。合同中约定了“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则甲方违约且自愿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金投入所产生的利息及为维权所支付)”,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花费5000元,属于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且不超过相关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杜小帅保证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起算及计算标准: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张颖负担。现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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