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221民初1700号 |
案号 |
(2016)宁0221执2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杨军房屋的墙皮起皮、房门凸起的问题进行维修;二、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杨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向原告杨军支付违约金24450元;三、驳回原告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杨军负担188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10-21 |
发布时间 |
2017-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74913786L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