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21民初436号 |
案号 |
(2016)皖0421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赔偿原告邵鹏 120500元;二、被告李季秀、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海洋赔偿原告邵鹏123102.55元,三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邵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5084元,由原告邵鹏承担516元,由被告李季秀、王海洋负担23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负担22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22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裴英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47816101508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二台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