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柯建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0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执8515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949999.89元,并支付相应的欠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以本金3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4%按季计算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59日止,以本金3949999.89元,按照年利率7.14%按季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949999.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1%按季计算罚息;以借期内的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1%按季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92001元(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农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若被告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被告夏政卒、程欲红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烂溪二桥北堍绸都.财富中心12幢608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8212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夏政卒、程欲红、吴江市云源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夏晨鸣、柯建帼对被告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