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4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刑初259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友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单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罚金从被告人张单单向徐州市公安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退缴案款中折抵,其余案款由该分局依法处理。)四、被告人田亚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5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王友为、王振共同退赔人民币80987元;被告人王友为、田亚明共同退赔人民币20720元;被告人王友为另退赔人民币14491.51元;被告人王振另退赔人民币2700元;均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