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3********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02民初3991号 |
案号 |
(2022)闽0802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透支本金99776.97元、利息24702.05元、手续费2172元、违约金5837.26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律师代理费2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