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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玉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2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12010号
案号
(2022)浙0702执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金春华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19986.64元(利息、罚息已计至2021年12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分期归还:2022年1月底前归还400000元,剩余本息于2022年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二、邵福星、金玉芳、卢根银、金晓华、郑赛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用7620元,由金春华、邵福星、金玉芳、卢根银、金晓华、郑赛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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