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01********0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323民初3909号 |
案号 |
(2022)黔2323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明勇劳务费120628.3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20628.31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建平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56.28元(已减半),由被告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平负担。保全费1395元,由被告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