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4********0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25刑初150号 |
案号 |
(2022)川0725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贾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人颜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徐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四、责令被告人颜小波、贾小红、徐霞退赔被害人周胜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五十元、被害人罗秀琼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五十元、被害人周利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五、断线钳一个、夹狗钳一个、车牌号为川a87npo白色大众牌凌度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470yy银色五菱牌面包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