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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4********0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25刑初150号
案号
(2022)川0725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贾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人颜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徐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四、责令被告人颜小波、贾小红、徐霞退赔被害人周胜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五十元、被害人罗秀琼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五十元、被害人周利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五、断线钳一个、夹狗钳一个、车牌号为川a87npo白色大众牌凌度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470yy银色五菱牌面包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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