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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5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5民初3818号
案号
(2022)辽0115执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9000元及利息(本金129000元之利息: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为8.5%计算,至2021年6月27日止;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为8.5﹪再加收3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之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2882元,保全费1165元,由被告张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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