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庆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02民初2505号 |
案号 |
(2022)赣0902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庆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1,919.72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利息、违约金费用之和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73元,由被告刘庆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