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淑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12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3997号 |
案号 |
(2022)赣0121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淑珍、文蔚廷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截至2021年5月27日利息、罚息、复利11031.64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复利(后期利息、罚息、复利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有权就被告何淑珍、文蔚廷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5号1栋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20)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043805号】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由被告何淑珍、文蔚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