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39万元及截止到2019年5月23日的利息205790.94元、复利2794.66元, 并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3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531249‰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罚息,对未付利息按月利率6.531249‰支付复利;二、被告宜昌隆润福达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德润尊星贸易有限公司、施扬、李丽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44号的房屋(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46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宜昌润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f5757的巴博斯小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施扬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f5828的巴博斯小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9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49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4495元,由被告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宜昌隆润福达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德润尊星有限公司、施扬、李丽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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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施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74463608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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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