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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学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1********29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2民初3432号
案号
(2022)皖1502执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学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昌新钢管扣件租赁费租金98024元;二、被告李学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昌新返还钢管6130米和扣件4110只或支付相应租赁物的赔偿款73972元;三、驳回原告陈昌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被告李学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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