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55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5241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同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袁大良、冯桂梅、张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965348.18元及利息(以14751.0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以1051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2940084.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以上利息均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律师费5000元;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良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二、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宿迁力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宿迁益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江苏良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良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江苏良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百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部分应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四、驳回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2元,减半收取15261元,由被告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宿迁力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宿迁同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宿迁益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袁大良、冯桂梅、张春红负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伟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53202555T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黄山路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