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5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330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汪明扬借款第3页/共3页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原告汪明扬对被告刘君所有的宿迁市宿豫区万豪新城23-408室房屋享有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权(第三顺位,被担保的主债权限额20万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170元,由被告刘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